坍塌事故致1死1伤湖北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2事故查明

发表时间: 2024-03-27 08:13:55 来源:检查井

  9月13日,本报从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湖北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2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7月12日16时许,湖北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雅士林荣府雨污管网工程发生化粪池墙体坍塌事故,造成1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为湖北泽旭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灵。实施工程单位为湖北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娟。监理单位为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

  经查明,事发化粪池为雅士林荣府10号楼相关配套设施之一,事故发生前,化粪池东、西、北三侧墙体已砌至约2.7米高,南侧墙体未砌墙。7月12日15时许,鲁常兴、祁康武、刘某洋等人在化粪池基坑内砌靠北侧东西走向的内隔墙,此时,鲁常兴、祁康武、刘某洋施工的位置分别为东西走向内隔墙的西侧、正中、东侧。16时10分,陈贻誓驾驶挖机在施工方工作人员王林的指挥下,对化粪池东面墙体与坑壁空隙进行土方回填。16时12分,东侧墙体因受回填土侧向压力导致整面墙体倒塌,造成刘某洋被完全掩埋,祁康武腰部以下被掩埋。17时29分,刘某洋经咸宁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化粪池东、西、北三侧墙体砌至约2.7米高,南侧墙体未砌墙,化粪池呈U字形,造成东侧墙体南向形成自由端,且化粪池内两道内隔墙仅施工靠北边的一道(墙高约70厘米),导致东侧墙体纵向抵抗水平力不足。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砌体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挖机对东侧墙体与坑壁空隙处进行土方回填,致使东侧墙体处于承受水平荷载状态,超出砌体的弯曲抗拉强度、抗剪强度,造成东侧墙体倒塌。

  (一)湖北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是项目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无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二是未编制化粪池实施工程的方案;三是在基坑有人作业且墙体砂浆强度不够的情况下,对东侧墙体与坑壁空隙处进行土方回填,造成东侧墙体倒塌。

  (二)湖北泽旭园置业有限公司:一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图审,未备案;二是未提供化粪池基坑专项设计文件。

  (三)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是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安排监理到场履职;二是未对实施工程单位组织机构进行审核检查;三是发现实施工程单位未编制化粪池实施工程的方案的情况,未及时制止,也未向建设方和监管部门报告。

  (四)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雅士林荣府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申请,建工处下达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但未对化粪池等附属建设项目监管。

  调查组认为,湖北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湖北泽旭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咸宁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咸安区横沟桥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咸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刘涛,湖北泽旭园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王成,湖北中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胡进良,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黄强化,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林世海,咸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副站长、高新片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并依纪依规处理。

  余雷,咸安区横沟桥镇党委副书记,包保甘鲁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并依纪依规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蒋舸)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