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技划 第1期: 携《标准化法》2018我们启航飞翔!

发表时间: 2024-03-29 12:13:22 来源:水泥盖板

  (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虽然新《标准化法》慢慢的开始实施,但是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年第5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条文解释)尚未修订颁布,因此,本期将以新《标准化法》为依据,以现行实施条例和条文解释为参考进行展开,法律条文以红色底纹加粗显示。

  作为技术人员,我们在工作中,学标准、查标准、用标准,在生活中,衣食住行方方面面都与标准密不可分。由于笔者能力有限,笔者不敢对栏目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图集等妄加过分解读和评论,本着专业全面、去伪存真、与时俱进的栏目宗旨,仅将笔者拿得准、吃得透和认为极必要部分进行分享,倘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读者在留言区批评指正。

  新《标准化法》自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已经在网络热议了一段时间,尤其是在标准化的圈子里,有许多非常精辟和专业的解读分析,笔者将其整理于文末,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延伸学习。新《标准化法》,毕竟是一部法律,相信各位都不大喜欢文字上的条条框框,笔者将对工程建设领域来说很重要的条文进行归纳和梳理,希望各位读者能够对我国标准化体系有个认识。

  目前,我国的标准化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公司参与,是“自上而下”的推动过程,相比之下,欧美标准主要是由市场主导,协会推动,政府参与,是“自下而上”的过程,这其中的复杂原因此处不再展开,相信数年之内不会有较大改观。以国家标准的管理为例,下图给出了我国标准化方面行政管理上层组织架构图,可供参考。

  国务院: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质检总局:全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质检总局对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简称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

  国家标准委:全称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技术委员会:全称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

  住建部: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价格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建设价格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价格信息…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住建部内设机构。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质量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订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解读:这与标准化立法的初心相一致,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第一条)是立法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明确底线《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建设工程规划和选址、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等提供了大量数据资料和依据,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解读:还以GB18306为例,GB18306中以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此标准主要大范围的应用于我国计划统计、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领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标准,因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解读:如JGJ 145-201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作业规程》为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适用于以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为基材的后锚固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目前在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仅在GB50367-201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第16章中对锚栓技术有涉及,但并不够全面和深入。

  延伸:由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的CJ/T 476-2015《建筑机电设施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城镇建设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已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区域标准。

  解释:如DBJ 15-109-2015《混凝土技术规范》为广东省地方标准,此标准便是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真实的情况而编制的。事实上,我国已有国家标准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解读: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中对团体标准的定义为: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标准在发达国家已经不是新鲜事物,比如我们支吊架行业最早的也是唯一的国家标准GB/T 17116-1997系列标准就综合了美国国家标准ANSI/MSS SP-58(1993年版)《管道支吊架-材料、设计和制造》、美国阀门和管件工业制造标准协会MSSP SP-69(1991年版)《管道支吊架——选择和应用》、MSSP SP-89(1991年版)《管道支吊架-支座和安装实践》、美国国家标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NSI/ASME B31.1-1995《动力管道》和《锅炉及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规范》第III卷第1册NF分卷《支吊架部件》等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见GB/T 17116.1-1997前言),足见欧美团标的影响力。

  新《标准化法》首次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这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标准化新方向。

  延伸: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英文缩写CECS),成立于1979年月10月,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由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CECS 420:2015《抗震支吊架安装及验收规程》便是一项团体标准,已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能够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别的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解读:企业标准是标准化在企业日常管理中的体现,由于国家标准是基础性标准,企业内部自行制定更适合自身的产品、技术、交货等标准可以向客户提供明确的参考指标,有利于提升产品标准化水平和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解读:标准公开是大势所趋,由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有很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写入新《标准化法》,从法律层面约束了团体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是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办的公众免费服务平台,该平台可获取团体标准化建设的综合性信息。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由国家标准委主办的公众免费服务平台,该平台实时更新企业发布或声明的标准信息,公众可检索相关企业名或企业标准名称获取信息。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能委托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解读: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允许超出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当作公共利益方代表。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允许超出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更多信息请查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此办法于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解读:为进一步快速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满足社会各界便捷地查阅国家标准文本的迫切需求,“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已于2017年3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非常遗憾的是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尚未纳入本系统。“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目前综合性最高、涉及标准最全面的公众免费平台也已于2017年12月28日正式上线试运行。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文件中已经精确指出: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除公开出版外,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能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解读: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底线,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某个领域的具体化,要求其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理所当然,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如果不高于推荐性标准,作者觉得也就没有制定的必要了。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解读:“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设有“国家标准实施反馈”专栏,公众仅需登记个人基础信息即可对国家标准在线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的规定,作者觉得目前来说,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的执行力度还是不够的,许多老旧标准由于归口单位撤销、主编单位业务变更、市场发展趋势调整等诸多原因始终未被修订或废止,这就造成企业对于超龄期服役的标准执行与否很难抉择。比如支吊架行业,近几年,装配式支吊架相对于传统支吊架表现出了不可比拟的发展的潜在能力,但是支吊架行业唯一的国家标准GB/17116系列标准仍是1997年版,至今已经有二十个年头,好在近期笔者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该标准正在进行修订,目前已确定进入批准阶段,预计不久后将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解读:根据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信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企业合法权益,方便群众举报,全国各级质检部门开通了统一的12365投诉举报电话,质检总局还开通了质检12365投诉举报咨询网。公众如发现违反新《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举报。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是依据,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遵循,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经济全球化已发展到世界的各个角落,标准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乃至总实力的强弱。

  新《标准化法》作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将为我国的标准化改革提供强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笔者呼吁各位读者,深入学习新《标准化法》,理清我国的标准化体系,了解标准的制修订过程,深入学习标准、运用标准、普及标准,将标准化的理念深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同时,希望有能力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热情参加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为中国标准化工作建言献策,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实施,在2018年的第一个工作日,笔者希望全社会全行业从标准化法出发,扬帆起航,驶向更加辉煌灿烂的未来!

  《建筑机电设施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抗震支吊架安装及验收规程》CECS 420:2015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6D707-1《建筑电气设施抗震安装》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赵俊,男,兰州大学硕士。优力可科技技术工程师,主要负责国内外支吊架行业标准研究、深化设计技术上的支持、产品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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